审理助辩机制创新交流材料一、结合外地经验,创设助辩模式多样化为了探索一套适合审理实践、本地实际的审理助辩模式,在自治区纪委、市纪委的帮助下,我们先后参考研究了XX省、XX省等地推行公开审理、审理助辩等做法和经验,并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取“百家之长”,结合审理实践和本地实际创设了谈话助辩、公开助辩、书面助辩三种助辩模式。谈话助辩就是助辩人参与审理谈话并在审理谈话中实施助辩。其主要做法是:助辩人经纪检机关同意,到审理部门查阅相关案件资料,查询相关党纪政纪条规、国家法律等,在审理谈话前3天向审理部门提交书面助辩意见,审理人员与被调查人进行审理谈话时,通知助辩人参加,审理人员除了开展正常的审理谈话,听取被调查人的申辩意见外,还围绕助辩人向审理部门提交的助辩意见进行解释说明,让助辩人充分行使助辩权,听取其助辩意见。这样既能维护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又能让助辩人对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从而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的合法权利、保证案件质量、减少申诉案件的发生。公开助辩是指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或被调查人认为案件可能存在不公正处理等情形时,经被调查人申请或同意,可以组织相关人员参与助辩活动和旁听,进行公开审理助辩。这种模式主要参照法庭审理由审理人员组织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员、助辩人对定案的主要事实、证据、依据进行充分核实、辩论,听取被调查人、助辩人的意见,经汇总后形成审理报告提交县纪委常委会讨论。这种把案件主要事实经过、各方的观点等置于大庭广众之下,接受监督,体现了公开透明的宗旨,让被调查人心服口服。书面助辩主要是指助辩人不参加谈话助辩或公开助辩的,可以在查阅相关资料或询问了解相关事项后提出书面助辩意见。如助辩人因事不能参加或不愿参加审理谈话等,或虽参加审理谈话但不进行助辩或助辩不充分的,助辩人可以提出综合的书面助辩意见,陈述其对本案的不同观点,同样可以达到助辩的第1页共4页目的。三种模式由当事人自愿选择,极大方便了当事人行使助辩权利,适应了不同当事人不同的助辩需要,更好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二、结合审理实践,实现助辩权利全程化在参考研究其他地方在推行公开审理和审理助辩制度的时候,我们发现实施助辩在很大程度上都是在特定的阶段进行。那么在这个特定阶段的前后,能否能让当事人充分行使助辩权利呢。经过讨论、研究并结合审理实践,我们除了让助辩人在特定阶段实施助辩以外,还把这种助辩活动向前向后拓展,把助辩权利的行使贯穿于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这样更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也更加有利于审理人员及时发现案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纠正,这对于保证案件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对于三种助辩模式,我们规定了既可以单独进行,在某些条件下也可以相互结合,例如,我们规定助辩人不参加谈话助辩或公开助辩的,可以在查阅相关资料或询问了解相关事项后提出书面助辩意见,或者在参加审理谈话或公开助辩时认为助辩不充分的,可以自审理谈话或公开助辩之日起3日内提出书面助辩意见。这就把书面助辩与谈话助辩、公开助辩相互结合,除了让助辩人在谈话助辩、公开助辩阶段实施助辩以外,在谈话助辩、公开助辩的前后也可以提交书面助辩意见,把助辩活动贯穿于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这种多模式多途径的助辩机制,体现了方便、灵活的优点。三、结合制度建设,促进助辩机制规范化制度建设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关键,在试行审理助辩工作中,对这项工作的计划、实施、做法进行规范,制定相关制度,是取得预期成效的要求和保证。为了保证试行助辩工作的有效开展,我们主要进行了三项规范工作。一是规范开展试行审理助辩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制定了《XX县区试行党纪案件审理助辩制度的实施方案》,从指导思想、领导机构、主要指导原则、实施步骤和时间要求、工作要求等几个方面对试行审理助辩制度的组织实施进行了规范,我们在实施方案中特别强调了“效益性”的主要指导原则,即在第2页共4页审理助辩制度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中,要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注意体现和发挥其社会和政治效益,力求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和法纪效果,保证试行工作的有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