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辅助事务社会服务可行性研究一、审判辅助事务购买社会服务的政策基础及现实需要审判辅助事务购买社会服务是指法院根据自身工作需要,设立服务岗位,出钱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由社会组织负责选聘人员,协助法官处理事务性工作,同时为案件当事人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中提出了法院购买社会服务的可行性,即“科学确定法官与审判辅助人员的数量比例,拓宽审判辅助人员的来源渠道,探索以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优化审判辅助人员结构
探索推动司法警察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司法行政人员管理制度
”此外,20XX年5月1日全国法院实行立案登记制后,立案门槛降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时对当事人的起诉不再进行实质审查,只核对形式要件,客观上导致案件量进一步增加
基层法官花费最多的时间是在进行事务性工作,法官在诉讼过程中承担了大量记录、送达、整理案卷材料等任务,加大了法官的工作量,增加了工作压力
法院作为一种以形成判断为主要职责的机构,司法的活动规律对专业性具有较高的要求,而现有的人员分类改革方案,对于法官及行政部门人员的工作年限、考评方式等都进行了较为严格的限制
成为法官除了需要深厚的法律功底外,还需要丰富的审判经验,不少法官招录入法院后从书记员做起,历经“书记员-法官助理-审判员”的成长过程,培养周期较长
现有的法官又面临着退休、离职、调动等问题,法官队伍老化断层、青黄不接现象一定程度存在
二、审判辅助事务购买社会服务模式类型按照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方案的制度设计,法院人员分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
综合分析,在法院进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的过程中,可以购买的服务类型主要有:整理、装订、归档案卷材料,庭审记录、审判流程系统操作,维护法庭秩序、协助提押罪犯,协助送达司法文书,警卫法院安全,协助拘留、押解刑事案件被告人出庭受审,参于重大案件执行,协助执行人员采取强制执行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