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办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审议意见是指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专项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查市级财政决算,听取和审议审计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常委会视察组视察情况报告以及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后,对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工作提出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条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围绕常委会议题,深入调查研究,作好审议准备
第三条对常委会确定审议的议题,“一府两院”要按照常委会通知要求,认真准备工作报告及相关资料,并于会议举行10日前报送常委会办公室
第四条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有关工作报告,应采取分组审议与联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
分组审议过程中,先由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汇报调查情况,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提供参考;各组围绕有关审议议题进行认真讨论,提出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建议意见;各组确定一名联组审议发言人总结本组审议情况,代表本组进行联组审议发言
第五条常委会主任会议把关于重点工作、热点难点问题和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问题的议题,确定为需要下达审议意见书的议题
对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下达审议意见书的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或办事机构根据联组审议发言中提出的意见、建议,按照归口负责的原则进行归纳整理,在闭会后5日内,对相关议题形成审议意见书,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议定后,由常委会办公室以便函形式印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研究处理,同时发常委会组成人员
审议意见要简明扼要,写明主要意见和建议、办理要求和时限等
对财政决算及重大问题的审议意见,常委会以决议决定的形式,交由市政府、市法院、市检察院办理
其他一般议题以调查报告的形式向市政府及其相关工作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反馈
第1页共2页第二章审议意见的办理第六条市政府或委托的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对常委会审议意见,要认真研究,落实责任制,在接到审议意见书后的两个月内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