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
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二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
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
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
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
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
第五条市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党委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委研究批准;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他党委的设立和调整、党(工)委更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代市委研究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由主管党(工)委审批
第六条党组织的名称
设立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