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党的基层组织设置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党章》、《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央组织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按照《党章》规定:企业、农村、机关、学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区、社会组织和其他基层单位,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的基层组织。第三条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总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暂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可以由上级党组织临时指定,待条件具备后,及时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第二章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第四条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置形式,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确定。在一般情况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不足50人的基层单位,设立党的支部委员会。党员在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总支部委员会,下设若干支部委员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超过50人的也可不设总支部委员会,而设支部委员会。党员超过100人,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但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而设总支部委员会。正式党员不足3人,没有条件单独成立党支部的单位,可与邻近单位的党员组成联合党支部。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执行临时任务时间较短或由于某种原因暂时不能成立正式党支部的,可成立临时党支部。第五条市委直属党委、党工委和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及企业党委的设立和调整,由市委研究批准;副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党总支、党支部及其他党委的设立和调整、党(工)委更名,由市委组织部根据有关规定和实际工作需要,代市委研究审批;其他单位设立党总支部和党支部,由主管党(工)委审批。第六条党组织的名称。设立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支部委员会”;设立联合党支部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联合支部委员会”;设立党总支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总支部委员会”;设立党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单位法定名称+委员会”;设立党工委的,名称为“中国共产党青州市委员会+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或简称“中共青州市委+单位法定名称+工作委员会”。第七条农村基层党组织的设立1、镇党组织的设立。镇应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镇党委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设党委的同时,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2、行政村党组织的设立。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村,应当成立党支部;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村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村,或党员人数虽不足50人,但辖区内企业具备成立党支部条件的村,因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村,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成立党的基层委员会;村党委受镇党委领导。村党支部、总支部和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3、农村中小学党组织的设立。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中、小学校,应单独建立党支部(总支部)或党小组;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其他学校建立联合党支部,或与所在村建立联合党支部。4、党的领导关系在镇的市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立。市有关部门设在镇的基层单位,其党的领导关系在镇的,凡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可单独建立党支部(或党总支部);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邻近单位建立联合党支部,并由所在镇党委批准。第八条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中党组织的设立凡有正式党员(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只适用于“两新”组织)3人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都应当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党员人数在3人以上、50人以下的,应建立党支部;党员人数不足3人的,可就近与其他组织中的党员建立联合党支部;党员人数超过或接近50人、100人的,可分别建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大“兼合式”党组织组建力度。有正式党员2名的(包括未接转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兼职人员党员),可通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单独建立党组织;只有1名党员的,按照“地域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