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企业的招投标制度是综合考虑工程效益后将整个工程交由工作能力、竞争实力强的施工方来完成的制度,工程投招标环节把控得当,才能提高工程效率,为建筑企业带来小猪效益。目前,我国在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制度有待进一步发展也面临着诸多问题,不利于建筑企业在市场上的发展。1)招投标工作中存在过多干预建筑企业的招投标本质上属于经济利益行为,它得以实行的前提是施工方需要有足够的人力、能力保障工程质量。建筑企业实行招投标的主要目的是追求更大的经济效益,整个过程的重点是需要找到可靠的经济主体。综观目前该行业的招投标现状,其中涉及到不科学的干预,特别是以行政干预使建筑行业的招投标制度发展受到阻碍。招投标本是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易行为,却因行政干预而丧失了其原本的特色,而倾向于行政特色。长期下去,过分的行政干预将阻碍了市场的自主调解,经济利益也会受到打击,稍有不慎就会破坏建筑行业的平衡性,最后使经济主体投入更大的成本来弥补损失。市场自主调节功能不回归的话,恶性循环依旧会持续下去,这样的经济环境会触碰一些利益链条,从而滋生更多的行政腐败。这不仅违背了建筑行业招投标制度的公平性原则,也会增加建筑企业的成本,直接影响到施工效率和工程质量。综合上述,政府应该使市场自主调节作用回归,辅助以行政干预,才能实现工程招投标的经济效益。2)陪标现象严重有关调查显示,目前建筑行业的招标行为中出现了一些陪标行为。陪标是一种违反招投标规则与原则的不良行为,指在未正式进入招投标阶段,但是某一对方企业已经取得了该项目。这与建筑企业招投标前已经选择了意向单位有关,为了保证事先选择好的意向单位成功获得该项目,该建筑企业和意向企业还是会参与到正常的招标流程中来。陪标现象产生于以下两种情况:(1)双方进行了利益上的串通,通过招投标行为可实现双方利益,这种行为是对其他参与投标主体利益的损害;(2)政府部门过度干预招投标并滥用职权,助使投标单位走“快速通道”。这是-一种严重违反招投标制度的行为,同行业在招投标时也可能会受到利益驱动而违反招投标规则,招投标制度将在行业间起不到约束作用。总的来说,陪标是一种有违公平性原则的恶劣行为,为了保障其他投标主体的合法权益优化公平、合法的招投标环境,相关部门应该对陪标行为严查并严肃处理,从源头上阻止陪标行为发生,从根本上消除陪标现象。3)评定方法缺乏严谨性招投标制度在我国建筑行业中应用较迟,对此我国缺乏该方面的法律制度。在这样的条件下,对招标工作的评定一般都置于项目确定之后,招标项目评定由政府相关部门主导评定。评定过程中的依据是投标过程、项目类型。需要注意的是,招标评定全程由政府指定的相关工作人员负责,评定内容和评定结果大多也是由评定人员决定,并没有可遵循的评定规范和具体程序,主观成分较大。除此之外,对招标评定工作缺乏监督,由于招标评定工作方面的监督空白,一些投标单位会想方设法得贿赂招标评定人员。出于利益关系考虑,评定人员会偏向于事先约定的投标单位,这将成为影响招标评定公正性的一大隐患。一项有效的招标评定应该考虑到多方因素,招标评定工作人员不应拘泥于招标价格,结合招标项目及方案做出具体分析。4)招投标的法律制度不完善现有的法律制度不足以支撑招投标工作的发展,200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招投标法》,以此确立了工程投招法律方面的地位,明显改善了招投标市场环境。但是招投标工作在具体实行时,并没有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同时,也暴露了在该方面的法律制度还有欠缺,例如,招投标法中的一些条款内容与地区政策相冲突,当冲突发生时也没有可利用的法律规范来解决,给一些利益主体扩大自身利益提供了绝佳机会。《招标投标法》中的有些条款并没有遏制地区出现的垄断行为,这种法律制度的缺陷会给建筑行业带来一定的利益损失。1)工程量明显错误的,采取适当报价工程量清单在编制中缺乏统一性,工作人员对同一个规则产生了不同的理解所以在计算、编制工程量时会出现偏差,造成工程量清单纷繁复杂。在投标单位对项目工程量比对和核算时,应该找专门人员分析招标资料,找出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