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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司法鉴定有着悠久的历史,但做为一项法律制度建设,则是随着现代法律制度的发展逐步成长起来的
下文是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欢迎阅读
贵州省司法鉴定条例最新版第一条为规范司法鉴定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及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登记或者备案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和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该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五条省和市、州两级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和市、州可以设立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司法鉴定行业协会可以组建专业委员会
对有异议的司法鉴定,专业委员会可以接受司法机关委托,提供意见
第七条司法鉴定遵循科学、公正、合法的原则,依法独立进行,实行鉴定人负责制
第八条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司法鉴定机构资质等级评估、司法鉴定质量管理体系及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诚信评估制度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法定条件并向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按照规定只需报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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