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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分析研究 法学专业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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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论文.........................................................2-12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2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2(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和性质...................2(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法律特征.....................4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比较法分析........................5(一)国外有关共有权的立法实践...............................5(二)我国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立法实践.............7(三)国外有关共有权立法对我国的启示.........................8三、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立法的缺陷和完善建议............8(一)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立法缺陷...................8(二)关于我国共有权立法的完善建议..........................10参考文献.......................................................12我国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探究[摘要]20世纪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我国的城镇化加速进行,人口快速向城镇集中,人地关系紧张导致高层住宅成为首选。这就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共有权的定性、共有部分的范围以及法律对共有权的保护等等诸多问题因此,本文通过分析美国、法国以及德国等国家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立法,对我国法律中有关其未对业主大会作出明确规制以及关于车位、车库的规定欠妥等问题进行探讨并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共有权;共有部分;完善建议[Abstract]China'surbanizationacceleratedafterthecommercializationofhousinginthe20thcentury,thepopulationisrapidlyconcentratedintownsandcities,high-risehousinghasbecomethefirstchoicebecauseofthetensionbetweenpeopleandland.whichgivesrisetothequestionoftheco-ownershippartofcondominium,thequalitativeofthecommonrights,thescopeoftheco-ownershipandtheprotectionofthecommonrights.Therefore,thisarticlemakesacomparisonandanalysisofthecommonownershipofcondominiumownershipintheUnitedStates,France,Germanyandothercountries,andDidnotmakeaclearregulationtotheownersandscopeofcommonpartsandParkingspacesandgarageregulationsarenotproper.[Keywords]:Condominium;co-ownership;commonparts;improvingsuggestions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性质和法律特征(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和性质1.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概念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是指业主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相互之间达成的约定、和订立的合同,对专有部分以外的所共同享有的财产权利。[1]2.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性质近代法学主流理论对共有权的定性尚未有统一的认识:有学者持“共同共有说”,有的学者持按份共有说和“折中”说等其他学说。(1)共同共有说共同共有,是指多个拥有所有权的主体对于全部共有财产,其都享有平等的所有权,承担共同义务,各个所有权人之间所成立的共有关系,本质上是一种不确定份额大小以及比例的共有,不可以任意对其进行分割,其所享有的法律权利和所承担的法律义务义务应当置于共有物的整体。[2]这种学说认为,所成立的建筑物区分所有之共有,各所有权人对于享有共有权的共有部分,既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部分,也不可以转让其应当享有的部分,这种共有是为了能够对共有部分进行共同使用,所以因此应当属于共同共有。[3]共同共有人对其享有的物是不区分份额的,这是区分按份共有的一大特征,大多日本法学者持此观点。王利明认为:(1)建筑物共有部分具有共同使用的目的;(2)区分所有权之共有权的标的物,即共有部分,不具有分割性(3)其应有不部分不得转让。也可以说,之所以将其认定为共同共有,实际上更多的考量的是维护以及确认身份关系,所以,对于共有财产,其份额大小以及比例都是不明确的。共同共有虽然在形式上是符合共有权的团体主义色彩,但是实际上共有权在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不具有共同共有所应当具有的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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