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研究论文提要:将审判过程中的辅助事务进行社会化的管理是体制改革的必然结果,是由机构改革、程序改革以及人员改革结束之后自然而然推行的结果,而当前的改革却将其作为前提条件予以考量,忽视了作为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审判辅助人员的职能、权限和责任的界定,自然难度剧增。主要创新观点:本文不仅研究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还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跟非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区分开。以下正文:一、问题的提出在2001年修订的《法官法》第50条就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依据实际的工作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可以与有关部门一同,编制各级人民法院在人员编制内人员配制的规定。而直到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之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和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才正式提上日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颁布了《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它是整个司法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改革的目标是职责明确,强调审判者的责任。当然,这一宏大的目标涉及到制度改革、人员改革、机构改革、程序改革等方方面面,但在外部条件给定的情况下,审理者能否独立高效裁判,裁判者能否真正负责,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能否合理配置人才资源,将有限的审判资源向审判一线倾斜。根据《四五改革纲要》,法院的工作人员可以简单地归纳为法官、辅助人员与行政人员,对人员进行分类化管理,并进行人员编制规定。实际上,位于分类两端的对于法官与行政人员的工作职责区分相对比较容易,但是对于辅助人员的定义却面临着许多难题。二、逻辑起点:非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剥离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分解法院事务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方面,以审判作为核心工作,审判的辅助管理及司法行政工作。前两项可以进行辅助事务的社会化改革。按照法院实际的审判工作需求,将工作过程中的审判性事务进行社会化管理改革,并且调整辅助人员构成。所以,这项改革需要首先确定辅助事务社会化改革的目标与细节,将不相关的工作剥离出来。第二,在社会化改革的过程中,应当明确规定法官的核心工作与辅助人员的辅助工作,有效地提升法官的工作效率。(一)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与非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的区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在审理与裁判具体案件的工作范围之内,对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来说,非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主要发挥服务及保障提供、审判管理以及行政事务等辅助作用。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我过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和非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之间的比例相对于国外已经出现严重的失调情况,进一步分析后得到的主要原因就在于,我国还未形成一套完善的以审判为核心的法院管理机制,且国内该领域事务的行政化色彩过于浓厚。(二)审判核心事务与审判辅助事务的区分双方之间区分的标准为:是否要经过高度的法律判断并且是否可以产生既判力(1)本篇文章的逻辑起点主要围绕的是非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下的剥离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下的分解。(1)傅郁林:《以职能权责界定为基础的审判人员分类改革》,载《现代法学》2015年4期,第12页。法律事务审判核心事务审判辅助事务非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司法行政事务三、比较与选择:我国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模式构建基石的探寻依据社会分工理论,由专业人才负责专业事务才符合公正、效率的要求,正如埃米尔·涂尔干所言:“在劳动分工得已发展的当代社会里,分工具有整合社会机体、维护社会统一的功能。社会发展的等级越高,他的专业化水平就越高。但这并不是说,专业化发展得越快越好,而是说它必须根据需要的发展而发展。”(2)法院工作亦是同理,在以“岗”定“职”的人事设定下,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工作要以专业要求确定精英法官,同样,审判辅助管理改革也要以专业要求区分不同类型的审判辅助事务(人员)。根据各国的司法实践和经验,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专业与否作为主要的区分标准,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管理模式主要可以分为两种:分别是混合管理与分离管理两种模式。混合模式即在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与辅助事务中不进行细致分工的区分,该模式的主要特点就在于审判辅助事务社会化以及辅助事务中的事务基本交由法官负责。分离模式指的是审判辅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