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曾金强、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民委员会6161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0【案件字号】(2021)闽05行终19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审理法官】陈鹏腾王经艺杨钊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曾金强;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民委员会【当事人】曾金强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曾金强【当事人-公司】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民委员会【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曾金强;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民委员会【被告】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2/8农综〔2018〕47号)的规定“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村级负责集体资产清查核实。【权责关键词】行政监督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合法性证据不足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行政不作为【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审理查明,曾金强不服提起上诉后,一审法院已经将各方当事人提交的全部证据材料移送本院。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经核查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福建省农业厅等九单位关于全面开展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闽农综〔2018〕47号)的规定“全省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村级负责集体资产清查核实。针对一些乡镇承担清产核资工作任务繁重及缺少相应的专业人员等客观问题,经县(市、区)党委、政府同意,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中介机构(会计事务所)清产核资”,“乡镇负责组织辖区内不同层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清产核资,组织填报《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并对不同层级上报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校验核对数据,确认无误后报送县级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被上诉人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依据该通知的要求成立了湖头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头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并向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转发的通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下辖村(居)委会进行清产核资,从而形成第三人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上述文件所规定的职责。上诉人曾金强主张被上诉人不履行法定职责,未对原审第三人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进行乡镇级审核监督与事实不符。至于被上诉人在履职务过程中,或者原审第三人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民委员会在清产核资工作中是否存在违纪违法问题,应当向职能部门反映,而不是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足,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3/8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人曾金强的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曾金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更新时间】2022-08-1600:52:47【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查明,2018年4月28日,被告安溪县湖头镇人民政府向各党支部、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转发的通知》。2018年4月30日,被告成立湖头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和湖头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清产核资工作指导小组。同日,被告向各村(社区)、镇直有关单位发出《关于转发的通知》。2018年7月29日,被告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福建分所签订《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业务合约书》,委托该会计师事务所对被告下辖34个村(居)委会进行清产核资。2019年5月25日,被告与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签订《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专项法律服务项目合同》,约定由该律所为湖头镇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提供专项法律服务。一审法院另查明,被告依原告申请,向原告公开安溪县湖头镇湖一村的《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报表》。原告认为该报表造假,被告未履行审核监督职责,提起本案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