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3页2024年国企安全考核奖惩惩罚规章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章制。第二条本规章制适用于所有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的企业。第三条国有企业应当根据本规章制的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当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意识,并确保按时缴纳保险费。第二章安全考核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安全生产考核应当包括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两种方式。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当每年进行一次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执行情况、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等方面。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不定期考核的要求,随机抽取企业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企业的应急预案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事故隐患的排查和整改情况、安全设施的维护和更新情况等方面。第2页共3页第八条定期考核和不定期考核的结果将作为评定企业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将被用于当前企业的全面评估和奖惩决策。第九条安全考核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国有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开展安全考核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第三章奖励措施第十条国有企业在安全考核中表现优秀,没有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和较大安全责任事故,并且采取了一定的安全措施,可以获得一定的奖励。第十一条奖励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发放奖金,并按照一定比例列入薪酬总额;(二)给予嘉奖并在企业内部做出表彰;(三)提供培训机会,加强员工的安全教育培训;(四)给予荣誉称号,树立典型榜样。第十二条奖励的具体金额、额度和条件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安全考核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执行。第四章惩罚措施第十三条国有企业在安全考核中存在安全隐患,未能及时排查、整改或者发生了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应当给予一定的惩罚。第3页共3页第十四条惩罚措施可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责令整改,并限期完成整改工作;(二)处以罚款,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罚款金额;(三)责令停产整顿,并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四)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等;(五)撤销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第十五条惩罚的具体方式和措施由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评定,并在全国范围内公布执行。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国家安全监管部门负责对本规章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章制要求执行的企业将予以严厉处罚。第十七条本规章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国有企业应当立即进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调整和改进,确保规章制的有效落实。第十八条本规章制的具体解释权归国家安全监管部门所有。以上所述,为2024年国企安全考核奖惩惩罚规章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希望对国有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起到明确的指导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