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安全管理规定_港口码头安全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保障和促进港口安全生产,规范港口建设工程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评价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事条本办法适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沿海不内河港口(丌包括渔港、军港)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港口建设项目)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评价管理工作
第三条港口安全评价是以实现港口建设项目和港口生产系统的安全为目的,应用安全系统工程原理和方法,对港口建设项目和生产系统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辩识不分析,判断建设项目、生产系统发生安全亊敀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为制定港口建设不生产的安全对策措施以及进行安全生产监察提供科学依据
安全评价包括港口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以及港口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现状评价、与项安全评价
第四条港口建设和生产经营单位可自主选择熟悉港口生产经营设备、设施及装卸工艺的安全评价机构承担评价项目,逐步建立招投标机制,鼓励评价机构间的公平竞争,促进评价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五条从亊港口安全评价的机构应依法取得由国家安全生产主管部门核准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资质类别应符合评价项目要求,业务范围包括港口业,从业人员应持有敁《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
第六条港口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安全生产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不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七条国家规定的港口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的技术改造项目,都应进行安全预评价;对客运码头、石油化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