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题目《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安全生产法》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的。《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权利。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除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负责人对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可以不听取工会的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稳定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执法公正,依法履行职责。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设计负责。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以及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不应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以免造成负面影响。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不享有《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可以不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应急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执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其停产停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强制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提高应急救援的专业化水平。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可以不与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专职的应急救援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