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31323334353637383940题目《安全生产法》是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的
《安全生产法》是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的
《安全生产法》是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的
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履行《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安全生产权利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除主要负责人外的其他负责人对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或者修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可以不听取工会的意见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稳定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执法公正,依法履行职责
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单位应当有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质量设计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管控制度,按照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