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案例集锦案例一:生育职工有关待遇问题案例回顾:福建某皮件厂女工邱某,1993年11月与该厂签定5年劳动合同
邱某于1998年9月生小孩,住院期间花费检查费、接生费、住院费、手术费等医疗费用1470元
而厂里规定生育费用采取包干的办法,一次性给付给邱某2000元
邱某认为2000元的标准太低,加上生育津贴至少也需要3000元
但是,厂里认为企业女职工多,不能负担太多的生育费用,只能实行包干的办法
况且,邱某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
为此,邱某于1998年向当地劳动仲裁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厂里为其报销全部生育医疗费用和支付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案例分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劳动部管理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应该负担邱某的生育医疗费用,并支付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不能采取包干的办法
结论:企业撤销生育费用包干的办法企业支付邱某生育津贴1984
5元,报销医疗费用1470元,共计3454
案例二:女职工生育期间工作岗位问题案例回顾:XX市某制药厂女职工岳某,于1996年参加工作,并与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
2000年2月岳某生小孩,并按照厂里规定休产假4个月
当她上班时,原来的岗位已经被别人顶替,本部门领导不予安排工作
岳某认为,自己与工厂签定10年的劳动合同,同时按照规定休产假,单位现在不安排工作,就等于终止劳动合同
她多次找有关领导要求上班
但是,厂里一直没有安排她的工作
岳某在万般无奈的情况下,于2000年12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案例分析:第1页共3页《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企业不得在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解除劳动合同,或以其他方式不安排女职工工作
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权利是受国家保护的,任何单位不得以休产假为由,解除女职工的劳动合同
该厂虽然没有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