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有关问题探讨【关键词】颅脑损伤;精神障碍;司法鉴定【中图分类号】d919
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1—0s22-02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及广大群众法律知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在精神医学司法鉴定中
因颅脑损伤后遗留精神障碍而要求进行司法精神医学鉴定的案例日益增多【埘同刑事责任能力等行为能力鉴定相比,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不论是在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在理论和鉴定实践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相对来说均较少
本文拟对颅脑损伤所致精神障碍的精神医学司法鉴定有关问题给予初步探讨
一正确处理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需要问题刑事、民事诉讼,工伤、保险和劳动保障领域内的伤情或伤残评定等均会涉及颅脑损伤后遗留精神障碍的问题,但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3】中均未涉及颅脑损伤后精神障碍的司法鉴定问题
但是在鉴定实践中,公、检、法等委托单位常要求鉴定机构对被鉴定人的颅脑损伤后遗留精神障碍的问题做出评定
这样以来,一方面司法机关有鉴定的需求,另一方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机构却因无法可依、无章可循而难以满足委托单位的鉴定要求
如果按委托单位的要求做出伤情或伤残等级评定,则会面临有关当事人以违犯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由而提第1页共5页出质疑
面对这一问题,有的司法精神病学家认为
在国家法定鉴定标准未颁布前
为使精神损伤鉴定有法可依,目前在鉴定中,只确定医学诊断,阐明精神障碍的性质,不做损伤程度的评定,只做颅脑外伤与精神障碍因果关系评定
『3棚作者赞同这种观点,并遵循这一原则,在鉴定实践中较圆满地解决了委托单位的问题
如果委托单位确实需要做出损伤或伤残程度的评定,则邀请当地有经验的、权威的法医学专家协助,出具参考性的鉴定补充说明
这样既满足了司法实践的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