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非法销售车位进行整顿的建议书建议人:xxx建议内容:请求下文对非法销售车位情况进行全国范围整顿建议理由:近年来,随着住宅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住宅作为商品,已为社会尤其是广大消费者日益关注,而近期,车位纠纷已逐渐成为全国消费投诉的热点
建议人在调查中发现,开发商非法销售车位情况相当普遍,主要存在如下情况:1.明知属于小区配套不能办理产权单独转让,开发商却仍然非法销售地上或者地下车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7条规定“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不得转让”此种车位属全体小区业主共有,是小区的强制配套设施,不允许单独转让,并且作为地上附着物和从物,已经随着小区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了全体业主,开发商无权出售
2.以销售50年或者70年使用权为名欺诈消费者《合同法》第214条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消费者租赁车位(库)(就是所谓的销售使用权),最长期限也只有20年,凡是销售使用权超过20年并且不向消费者声明20年后不受法律保护的,都是欺诈行为
(具体的案例见附件1
关于千泰居小区非法销售车位的举报)3.将地下人防改造的车位非法进行销售“人防工程”,是按照国家要求建立的公共事业配套设施,开发商不得擅自销售;作为强制配套也已经随土地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给全体业主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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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而现实中却存在开发商违反法律规定进行销售的情形
(具体的案例见附件2
关于青年汇佳园项目非法销售地下车库的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土地上盖的建筑物、附属物同时转让
”开发商售楼后,小区土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