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法的科学上不确定性摘要: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对环境保护活动的影响日益凸显
我国环境法针对科学上的不确定因素规制十分缺失,研究也相对落后,主要问题是基础理论的缺失、政府应对的懈怠以及我国环境法律的某些弊端
应该通过加大对学术领域的研究投入、完善我国的法律规制体系、完善环境行政诉讼制度、明晰政府职权等来更好的应对环境法所面对的科学上不确定性
关键词:环境法科学上不确定性预防原则随着科学技术的飞跃式发展,环境问题与科学的关系愈加紧密,科学上的不确定性问题在环境法中也日益凸显,虽然从古至今不确定性问题就一直存在,但以现在的国家社会发展来看,正是此问题集中爆发的时代
为大众所知的典型科学不确定性问题就有:气候变化的应对、有毒物质的防治、海洋环境污染与治理、城市汽车尾气的污染与排放标准的确认、大型水电站对环境的影响评估等等
然而,我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对科学上不确定性问题的处理却并不积极,甚至忽略或者逃避,虽然环境科学会进行大量研究,但环境法置之不顾是十分不正常的
一环境法中科学上不确定性的概念(一)环境法中科学上不确定性的含义与内容环境法与其他部门法最大的不同就是其涉及自然科学领域,如生态系统、物质环流、气候变化、有毒物质的管理、环境标准的科学性等领域,对这些领域的认识,受到科学发展水平的严重制约,许多领域仍存在着不确定的因素,国际环境法学把这些问题称为“科学上的不确定性”问题,而科学上的不确定性也应当属于环境法的内容
具体的讲,科学上的不确定性在环境法中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第一,因果关系的不确定性
人类想要避免环境风险,首先需要通过对因果关系进行分析,然后发现产生它的源头
但是,找得到源头也并不能得出准确的答案
第二,发展过程的不确定性
环境风险的发展周期十分漫长,从几十年到上百年都有可能,这一过程极为缓慢,不易察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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