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XX〕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目前,我省义务教育进入了优质均衡发展的新阶段,高中阶段教育已经普及,各市普通高中学校都得到迅速发展
在新的起点上,全省基础教育需要营造规范、公平、和谐的制度环境,促进各地基础教育学校的共同发展和整体提高
为此,现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苏办发〔20XX〕24号)精神,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一律就近入学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招生规模与适龄儿童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具有一个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
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
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或测试,也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更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
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学校,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体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进行体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
二、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计划招生
招生计划每年由各市教育行第1页共4页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
涉及跨省辖市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商相关市同意后编制
跨省辖市招生的招生广告(含纸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需与招生计划相符,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