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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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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XX〕2号各市、县(市、区)教育局:目前,我省义务教育进入了优质均衡发展的新阶段,高中阶段教育已经普及,各市普通高中学校都得到迅速发展。在新的起点上,全省基础教育需要营造规范、公平、和谐的制度环境,促进各地基础教育学校的共同发展和整体提高。为此,现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的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苏办发〔20XX〕24号)精神,就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以下简称“高中”)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依法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的管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一律就近入学。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学校招生规模与适龄儿童居住情况合理划定公办学校施教区,保障辖区内每个适龄儿童具有一个就近的公办学校学位。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规模应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义务教育阶段所有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任何形式的招生考试或测试,也不得以“奥数”等竞赛或获奖证书作为依据“择优”进行招生录取,更不得以举办“实验班”、“双语班”等各种名义进行招生、分快慢班。招收体育、艺术类特长生的学校,由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体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进行体育、艺术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二、加强高中招生计划的管理高中学校必须按照计划招生。招生计划每年由各市教育行第1页共4页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部门编制,在当年“中考”报名前向社会公布。涉及跨省辖市的招生计划,由学校所在地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商相关市同意后编制。跨省辖市招生的招生广告(含纸质、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形式)需与招生计划相符,到生源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公办高中一律不得跨省辖市招生。所有高中学校要按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超计划招生,更不得无计划招生。三、规范高中招生的程序高中应按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中考”与招生程序招生。公办高中必须通过“中考”招收录取学生。公办高中不得以任何名义招收没有参加“中考”的学生;不得举办初高中“直升班”;不得举办“高考复读班”或招收“复读插班生”;也不得接收民办高中的学生借读、转学。任何高中学校不得以各种名目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干扰初中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所有高中新生必须经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跨省辖市招生的在生源地市级招生工作管理部门办理录取手续。四、热点高中要扩大招收指标生四星级高中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热点高中学校,须将不低于招生总数50%的招生指标,平均分配到当地所有的公办、民办初中。鼓励和支持民办高中也招收指标生。指标生的分配方案与招生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五、支持和规范民办高中的招生民办高中与公办高中享有同样的招生权利,各地应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将民办高中招生统一列入招生计划。招生数、招生范围应尊重民办学校的意见,在学校实际办学能力的范围内,根据情况核定。民办高中可自主决定招生范围。招生范围和招生人数都应按本文第二条规定列入招生计划,按计划招生。民办高中可以与公办高中一样通过生源地“中考”招收录第2页共4页取学生,也可以在“中考”之后自己组织招生考试。但必须按本文第三条的规定,不得在“中考”之前提前招生,并应履行录取手续。公办高中与民办高中的招生应分开,不得相互代招。公办学校不得参与民办学校的招生。民办学校不能以举办、参与举办或参股的公办学校的名义进行招生,也不得为公办学校招生。六、加强中外合作办学高中招生的管理高中进行中外合作办学或举办国际课程班,均需按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审批,一律不得以中外合作办学或国际课程班名义招生。经过审批的招生均按本文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规定执行。七、高水平体育运动员定点招生省教育厅认定的省级体育特色学校(名单另行公布),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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