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内河交通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河交通管理,保障安全、畅通,提高运输效益,发挥内河运输在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与内河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内河交通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合理规划,鼓励、支持发展内河交通事业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交通部门)是内河交通管理的主管机关,交通部门的航道管理、港航监督、船舶检验、运输管理机构依法具体负责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配合交通部门做好内河交通管理工作
第五条交通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内河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养护和内河交通安全、秩序、运输市场的监督管理,创造良好的通航条件,培育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运输市场,维护运输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交通部门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纪,依法行政,文明执法
第六条船舶、排筏、设施(包括航道设施、与通航有关的设施,下同)的所有人和经营人以及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交通规费并依法纳税
除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收费项目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船舶、排筏、设施、货物及其所有人、经营人和作业人员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检查
除交通部门依法查处严重违章,海关缉私,公安、工商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拦截检查正常航行的船舶
第二章航道建设、养护和管理第七条交通部门应当根据内河通航标准、防洪标准和航运第1页共8页发展需要,划定航道技术等级,并按照规定报经批准
航道技术等级是航道管理和确定航道、设施建设标准的依据
第八条航道建设资金可以采取政府投资、社会集资、引进外资、贷款等方式筹集
对利用集资、贷款、外资修建的航道、船闸,经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