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区域(行业)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内(或一定区域性质相近行业内)若干小型企业,依托本区域工会联合会所建立的区域(行业)民主管理制度。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行业)内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三条职工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有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乡镇、村、街道、社区、园区等)原则或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近)原则,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原则上,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数不超过50个。如有必要,可在同一区域内组建若干个职工代表大会。第四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指导。第五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活动费用,由所属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第六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共性问题,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任期相同。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本区域工会联合会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复。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可临时召开职工代表大会。第八条职工代表在50人以下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主持职工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在50第1页共7页人以上的,可以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第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一)主席团的组成1、主席团成员应由一线职工代表、工会联合会代表和企业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行业)管理人员代表等各方面代表组成,其中工会代表和一线职工代表应超过半数。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不实行常任制;2、主席团成员应是本届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3、主席团成员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二)主席团的职责1、主持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工作;2、研究需要选举、审议、通过和决定的事项,草拟大会决议;3、处理大会期间的有关重要事项。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一)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组成1、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可由区域(行业)内企业一线职工代表和经营管理者代表、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和区域(行业)负责人组成,一般为3-5人;2、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名单由工会联合会提名,经预备会议通过。(二)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的职责1、审查代表是否符合代表条件;2、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规定的民主程序;3、审查代表人数、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4、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审查结果。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一)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设立和组成1、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是为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服务的专门工作机构,并受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一般可设置平等协商集体合同、提案征集督办、劳动争议调解等专门小组,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每季度至少活动一次;2、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一般由区域工会联合会负责人、第2页共7页所属企业工会小组负责人和职工代表组成,也可邀请部分熟悉区域(行业)情况的有关人员参加;3、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名单由区域工会联合会提名,经正式会议通过。(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小组的职责1、收集核实有关提案,督促有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2、监督检查职工代表大会各项决议贯彻实施情况;3、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办理职工代表大会授权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