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区域(行业)经济和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XX省企业事业单位民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吉林实际,制订本工作规则
第二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指在同一区域内(或一定区域性质相近行业内)若干小型企业,依托本区域工会联合会所建立的区域(行业)民主管理制度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是区域(行业)内小企业实行民主管理和协调劳动关系的基本形式、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实行厂务公开的主要载体
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职工人数一般在25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和有雇佣关系的个体工商户,按照属地(乡镇、村、街道、社区、园区等)原则或行业(生产经营相同或相近)原则,建立区域或行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原则上,职工代表大会覆盖企业数不超过50个
如有必要,可在同一区域内组建若干个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同级党组织的领导和上级工会组织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及活动费用,由所属企业共同承担,具体办法由职工代表大会决定
第六条区域(行业)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动员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保障职工民主权利,协调解决区域(行业)内部劳动关系共性问题,促进区域(行业)及所属企业和谐发展
第二章组织制度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与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任期相同
因故需要延期换届的,本区域工会联合会应征得同级党组织同意后报上级工会批复
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
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事项,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选举或者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应当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遇有重大事项,经本区域工会联合会、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或者三分之一以上企业法定代表人提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