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村委会选举中的违法行政行为及其法律规制兼谈农民选举权利保障与救济内容提要
村民选举权利是宪法规定的村民自治权的一种,但在村委会选举中,村民的这一权利却常常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
这种行为具有独特的法律特征和特定的产生原因
我国现行法律对违法行政行为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法律规定极不完善,应尽快加以改进
关键词:村委会选举村民选举权违法行政行为权利救济依我国《村委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组法)和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行政机关在村委会选举中享有一定的行政职权,但在村委会选举实践中,村民的选举权利却常常受到来自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侵害
因违法行政行为具有独特的特点,且在村委会选举中具有一定的普遍性和特别的危害性,而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又极不完善,故本文专题对此展开讨论,以探求其特点和产生原因及其法律规制与救济
一、村委会选举中违法行政行为的性质、法律特征及其主要表现村委会依法实行直接的民主选举,对于既缺乏直接民主传统又缺少民主训练的广大村民和农村各级干部来说都是新鲜事物
由于受传统观念、思维方式和其它种种复杂因素的影响,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村委会选举中非法干预村委会选举事务、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现象屡见不鲜,有些地方的选举违法行为甚至相当严重,由此引发了一些流血事件和较多的农民上访活动,不但影响到村民选举权的实现和行政机关的形象,而且对社会稳定造成一定影响
村委会选举中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违法行政行为是指组织、指导村委会选举的有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的规定,在行使行政职权和履行行政职责的过程中侵害村民选举权利的行为,包括行政作为和不作为两种方式
依《村组法》第四条的规定,乡镇人民政府与村委会的工作关系是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关系,乡镇政府对村委会无直接领导权,村委会对乡镇政府负有协助工作的义务
依各省级村委会选举法规,有第1页共12页关行政机关对村委会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