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党内民主的程序程序是党内民主保障的基本载体,实体法规范的民主权利必须在程序法规范的框架内运行,从这个意义上讲,发展党内民主,首先要优先构建党内民主运行的程序机制
为了进一步“发展党内民主”,我们有必要对党内民主程序进行研究,探索建立与发展党内民主相适应的程序规范,通过对党内民主程序不折不扣的执行,使党内民主权利得到真正的贯彻落实
一、党内民主难以落实的根源在于缺乏程序保证党内民主程序,是指党的各级组织在处理党内政治生活时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
即用什么方法和形式去处理党内的政治生活以及处理党内政治生活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原则,方式和步骤共同构成了党内民主程序
尽管党章对党内民主也有个别程序上的规定,但从总体来看,这些程序规范既缺少详细、完备的方法和形式,又缺少严密、科学的顺序排列,如党章规定:“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的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但在具体执行中,什么问题属于重大问题
委员会是党委会、还是常委会
讨论决定是面对面的举手、还是背对背的投票
由于都没作出详细、完备的具体规定,因此实践中常常走样:或将重大问题当作一般问题,不经集体讨论个人拍板;或举行非正式会议,讨论通过重大问题;或在讨论过程中,一把手率先定调、表态,其他常委因个人利害和障于面子,违心同意
在排列顺序上,党内民主的“四个服从”缺少严密、科学的主从之分,当个人意见代表了党内多数群众的意见,而组织意见是反映了党内少数领导的意图时,是个人服从组织呢
还是少数服从多数呢
因此在党内民主的“四个服从”中,必须有一个“服从”是核心、是民主的精髓,其它三个服从都要从属于这个服从
那么这个民主精髓是哪一个呢
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说,民主就是承认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少数服从多数,这就是集中,这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
过去我们在理论上提出了一个民主与集中的关系问题,然而又没有阐述清楚,致使许多有家长制思想作风的人,借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