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尽管组织法明文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负有对重大事项进行处理的职权,但在实践中,决定权的行使尚欠充分和民主,其蕴含的价值远未得到有效确认
因此,从理论上对决定权的性质和特点、构成要素以及决定权行使的原则进行探讨,对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行使职权进而对加强人大制度建设,有着十分重要的实践意义
一、决定权的性质和特点从本质上说,决定权是人民主权原则和我国民主政治国家性质的现实反映,是人民当家作主,对地方国家事务进行管理的重要体现
它作为公共权力系统中的一项重要权力形式,与行政权相比,具有人民性、权威性、自主性、集体性、全局性的特点
决定权的人民性是我国国家性质决定的
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这说明,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权实质上是人民的决定权,是人民利益和意志的集中表达
因此,决定权的人民性规定了决定权行使的范围是关于本行政区域内民众普遍要求和关注的事项,而行政机关的决定权的范围只能限于执行权力机关的决议、决定的有关具体事项
决定权的权威性内源于国家权力机关的人民性
宪法第三条规定,人民通过选派代表组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本行政区域行使国家最高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包括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的这种法律地位决定了它比同级其他国家机关的地位更高,其依职权做出的决议、决定的效力更大,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行政机关作为它的执行机关必须执行它的决议、决定
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第1页共6页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因此,上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只是工作联系关系
地方各级人大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