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立法变化张娜通行管理处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立法变化张娜XX市公路管理局通信管理处摘要
通过分析《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在公路执法主体、公路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超限车辆治理、涉路施工、公路路产损失的行政处理、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农村公路保护等方面的变化,阐述了《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指导思想和立法宗旨的改变与进步
关键词: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立法宗旨指导思绪变化20XX年3月7日,公路人盼望已久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公布,并于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它的颁布施行确立了我国未来公路安全保护的价值理念、主要制度和基本原则,是我国公路法制建设史上的一座里程碑
它不仅标志着我国公路安全保护工作进一步迈上了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的台阶,更标志着我国以《公路法》为龙头的公路法制体系的逐步完善
为了全面掌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立法宗旨,深刻领会它的精神实质,有必要对比过去的一些公路法律法规规章对《条例》的立法变化进行深入的探讨,以达到准确理解,正确执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目的
1明确公路管理机构成为行政法规授权的公路执法主体《条例》实施前,《公路法》规定在路政管理工作中,路政管理职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措施等均由交通主管部门委托公路管理机构行驶
公路管理机构没有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利,承担义务
但在实际操作中,委托执法双方关系并未理顺
首先,行政执法委托并没有涵盖全部的路政管理内容,仅限于行政处罚由公路管理机构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名称行使,其他的一般管理如路政许可等仍由公路管理机构以自己的名义实行管理
也就是只在路政案件的查处过程中,以交通主管部门的名义对路政相对人下达路政法律文书,这种操作方法实际上与《公路法》及行政委托规定不一第1页共7页致,导致许多路政人员对路政一般管理的主体问题感到难以把握
其次,路政案件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