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委员会委员视察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省政协委员视察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政协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委员视察作为人民政协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委员了解情况、研究问题、学习提高的重要方式;是委员有序参与国是和我省重要事务,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的重要渠道;是密切同社会各界联系,加强党派、界别之间合作共事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在我国和我省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视察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围绕省委和省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实际,深入基层,深入群众,了解省情民情,提出意见建议,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服务
第四条视察的主要内容包括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以及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成就;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等
第五条视察组织工作坚持“求实、规范、安全、协作”的原则,科学安排,精神组织,周到服务
第六条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统筹安排视察工作,制订年度视察工作计划,提交主席会议通过后实施
第七条视察的组织形式主要有常委视察团、委员视察团
第八条常委视察,居住在XX市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委员的视察,由政协*省委员会办公厅负责组织
居住在上列地区以外委员的视察,由政协*省委员会办厅统一安排,委托委员所在地市级政协负责组织
第九条视察团采取委员自愿报名和统一协调相结合的办法组成
委员每年应参加一次视察
常委还可以参加常委视察团
第1页共2页组织委员赴XX市以外视察时,根据视察内容需要,邀请所到地的省政协委员参加
第十条视察团设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