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过期药品的处理国家规定所有的药品都要标明有效期或失效期,它是反映药品内在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是保证药品安全有效的前提
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即为过期药品,由于降解,其所含的有效成分或生物效价就达不到标示量,使用后不但达不到有效的血药浓度,还可能因为产生的降解产物对人体造成危害
随着经济的发展,药品储用量日益增加,而过期药品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尤其是有老年朋友的家庭,因其患有慢性病,家庭储备的药更多,这方面的问题也就更加突出
鉴于过期药品可能造成的危害较大,而我国目前还没有较系统完善的过期药品控制机制,因此急需加强这方面的调研,尤其是管理机制的探索,以避免因使用过期药品给患者造成身体伤害
过期药品的危害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使用过期药品不但贻误治疗时机,其降解产物还可能对人体造成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超过有效期的药品按劣药论处
一些不法商贩从居民手中收购过期药品,改头换面通过非法渠道销售到农村等偏远地区卫生所、药店和无证诊所,再次流进患者手中,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
并且扰乱了药品市场秩序
二是污染环境
家庭处理过期药品大部分是当作生活垃圾扔掉,不做任何处理,就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一些单位和部门对过期药品集中销毁,常常采取焚烧的方法,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三是造成医疗资源浪费
我国还远未实现全民医保,广大农村偏远地区缺医少药
一方面是生病看不起医生,吃不起药,一方面是大量药品因过期而浪费
过期药品的大量产生与以下两个方面的因素密切相关
一是医疗保障体制存在漏洞,造成许多居民在消费药品上缺乏合理性,二是药品回收机制不健全
而现行的《药品管理法》只赋予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药品研发、生产、销售和医疗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权限,没有对家庭剩余过期药品的回收做出明确的规定
相关的处理基本上是药品监管部门、药品生产企业和第1页共4页零售药店等的自发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