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警一体化”的构建首页尚权律师事务所论“检警一体化”的构建王冠1一、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中对于“检警一体化”的初步构建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20XX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以下简称“草案”)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事关每个公民的自由与权利,受到全社会广泛的关注。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主要是针对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和特别程序七个方面。而笔者在纵观本次刑诉法修改草案后,发现还有一个值得研究、思考的地方,那就是检警一体化的初步构建,体现于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四十四条:“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三条: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二、“检警一体化”的概念“检警一体化”在当今中国的法学理论界尚没有明确的概念,一般是指公诉机关指导侦查机关办案。因我国的公诉机关是检察机关,而侦查机关主要是公安机关,所以,这种公诉机关指导侦查机关的办1XX省尚权律师事务所律师第1页法治的程度越低。在专制国家,警察的权力是最大的;在法治社会里,警察权力要受到一定限制。英国的法律谚语称“警察是法庭的仆人”。显然,我国现在存在着警察权力过大的现象。这表面上看有利于维护社会治安、打击犯罪,但实质上无法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进而造成社会更大、更多的不稳定因素,并且导致恶性循环。实行“检警一体化”,目的就是为了限制警察的权力,使得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的法律指导下、第1页共2页制约下进行侦查、取证。在本次刑诉法修改中,并未确立完全的“检警一体化”,但规定对于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故意杀人等重大案件,人民检察院可以对侦查取证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笔者认为,这实际上是“检警一体化”的雏形。当然,这还需要在不断的司法实践中得以完善。希望本次刑诉法关于“检警一体化”的初步尝试,能够在日后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总结完善,最终在其他人权保障制度的配合下,走上“检警一体化”的道路,使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仅仅围绕法庭审判,并在侦查工作中提供切实的人权保障。第6页第2页共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