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金融控制绩法治化一、金融控制条件下的中国金融环境1
什么样的金融环境是“可监管”的
历史已反复证明,金融监管的绩效决定了一国金融环境的好坏,而金融环境的好坏又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一国资本市场的活跃程度、产业政策的落实
金融环境的好坏的衡量标准主要是风险平易效率与经济的可持续、普遍增长两项指标
1998年7月英国制定《金融服务与市场法》该法为监管署确定的监管目标为保持市场信心,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保护金融消费者和减少金融犯罪
在这里,并没有使用抽象的“风险控制”、“稳健经营”等“关键词”
事实是,在一个成熟与富于经验的市场经济体系内部,在一个经历了,也适应于应付经济规律下正常风险的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抽象的原则被自然的转化为具体目的,而这一转化的完成证明了金融监管之有效存在之可能性的具备
也即在公平代替特权,基于有限私权产生的理性代替“无限”专制引起的“变态”,信息公开与可预测代替黑箱操作与信息的变化无常以后,经济本身成为一个创造效率的同时平溢风险而非制造风险的过程
也就是说,金融监管的对象实际是作为经济健康、有效增长的副产品或者说是“例外”的风险,在发达市场看来这才叫作具备了可持续的促进一国经济增长的金融环境条件
20年来我国金融控制条件下金融环境的变迁
“帕累托最优”原则的中国版叫作“改革是一场革命,但稳定须压倒一切”,于是,我国采取对资产存量不作再配置,而在增量的产生与分配上引入市场机制的渐进式改革法
为了防止改革中社会资源流向具有普遍效率优势的体系外即非公有经济部门,政府就必须出面干涉以确保资源不断流回体系内而不是外
这便为金融控制打下伏笔
后随着人民银行法对财政专户向银行透支的禁止,“金融控制”作为一项政策正式被提出,其主要形式有(1)通过国家对金融业的垄断,限制体系外及国外金融机构介入,从而拥有最大储蓄份额,尽可能通过金融业从社会集中财富并置于其既定政策目标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