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法》在“引智”工作中的适用及其法律调整邓小平同志就引进国外智力问题曾有过重要讲话,他指出:“要利用外国智力,请一些外国人来参加我们的重点建设以及各方面的建设
对这个问题,我们认识不足,决心不大
搞现代化建设我们既缺少经验,又缺少知识
不要怕请外国人多花了几个钱
他们长期来也好,专门为一个题目来也好
请来之后,应该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
”(注:《邓小平文选》第三卷,第31页
)自改革开放以来,外国人在华就业呈稳步发展的势头,尤其是国外专家型人才,在经济、文化及社会发展各个领域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成为一支不可或缺的智力型力量
但是,如何进一步扩大开放,引进国外智力,还有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特别是在法律领域,如何保证“引智”双方权利与义务的确实履行无论是从法律规范的完善或程序的可行性来讲,都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
就“引智”工作中与聘用外国人极为相关的《劳动法》的运用问题,本文作了一些思考,并借此求教于法律专家
一、《劳动法》对“引智”工作的适用性和重要性1
《劳动法》适用于包括“国外智力”在内的外国劳动者
尽管目前收编的权威性的涉外法规文件主要包括入出境管理、海关、卫生检疫、投资环境、知识产权、个人所得税、涉外抚养、宗教管理等方面,并没有将于199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劳动法》涵括在内,笔者还是认为,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应该包括在中国境内提供有偿劳动的外国劳动者
我们知道,《劳动法》的根本目的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所谓“劳动者”就是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了社会劳动并获取了报酬者
而“外国劳动者”,参照《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的界定,应该是“在中国境内依法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报酬,但不具有中国国籍且没有取得第1页共8页定居权的外国人”
根据法律地域管辖的原则,《劳动法》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