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争议纠纷现有处理机制之改造我国自*年恢复实行“一调一裁两审”为主要内容的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以来,二十几年几乎毫无改变地“一惯操作”
但由于劳动争议多发阶段的来临,劳动用工情况的快速发展,这种“一调一裁两审”的纠纷处理机制与时代的不适应日益凸显出来,已经到了应该动大手术进行改造的时候了
现有纠纷处理机制之弊端主要表现在:第一、“老牛拉破车”式机制制约纠纷处理效率
按照“一调一裁两审”的纠纷处理机制,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如果走完全过程,即便不延期也需要11个月,如发生延期情形就可能需要30多个月,既不利于劳动纠纷的及时解决,又增大了纠纷处理的成本,矛盾长期不能获得排除,影响社会稳建和群众的生产生活
①第二,仲裁资源浪费严重
按现有体制,劳动仲裁仅系法院受理案件的前置程序,而仲裁与诉讼程序之间连接上的空白,使仲裁活动仅为一种形式,法院也从不去管它合法不合法,因而劳动仲裁仅系一纸空文
这种浪费毫无价值
第三,裁审之间衔接不畅
在仲裁前置阶段,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于没有查封、扣押或先予执行财产等权力,劳动者不可能向仲裁机关申请保全,也不可能向法院申请保全,给一些企业老板逃债或转移财产提供了时间
到法院判决落定时,劳动者得到的也就是一纸空文
第四,适用法律混乱
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大多倾向于适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而法院审判阶段依法只能适用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且两个部門对法律的理解有别,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一旦大量的仲裁裁决被否定,又极大地损害了仲裁机构的权威
克服上列弊端的有效办法,是创新劳动争议纠纷解决办法,构建裁审协调机制
②一是建立“裁审分离,案件分流”的争议处理机制
首先,要改变目前的劳动争议诉讼化、劳动诉讼民事化的趋势,坚持劳动争议的处理应以协商、调解和仲裁为主,以诉讼为辅,改第1页共2页变现今以诉讼为主的机制
其次,建立强制仲裁和尊重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相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