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泛滥成灾,假冒伪劣商品屡禁不绝,暴利现象极为严重
“三角债”问题久拖不决,各种民事纠纷逐年递增
种种现象表明:恶性的经济现象,不仅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社会的经济秩序,而且阻碍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
因此,重视诚实信用原则的社会功能及其实现,对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正常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促进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一、诚实信用原则内涵的界定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民法中的“帝王条款”,也是所有法律体系中十分重要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的宗旨,是为了维护某一种秩序,这种秩序是建立在一定道德基础上的
就内涵而言,诚实信用原则要求人们在进行社会活动时必须具备诚实、善意的内在状态
就外延而言,诚实信用原则有一定的扩张性,可以补救法律规定的不敷使用
诚信是一个社会道德规范的核心,在一个不讲诚信,投机成风的社会里,法律规定的再细致也是徒劳的
这因为法律不可能细致到对现在已经出现,将来可能发生的所有的情况做出规范
所以,诚实信用是一个人必须遵守的原则
如今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家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谁也不会否定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之一的存在价值
有些国家已经将对此问题的回答渗入到法律条文中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观念不断的进步以及人们对权益保护认识的不断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因其独特的道德性和法律性的融合必定能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发挥独特的作用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渊源一般认为诚实信用原则起源于罗马法,但在当时仅有“善意”(bonafide)的概念,并未明确确认诚信原则
一些学者认为,它起源于罗马法的“一般恶意抗辩”
所谓“一般恶意抗辩”是指在民事活动中如果因一方的欺诈行为而使另一方受害,对这种欺诈行为任何人都可以提起抗辩
同时依市民法规定,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