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扩面与改革并行: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我国建立失业保险制度已经二十多年了
在“为国营破产企业职工等四类人员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保证改革顺利进行”过程中,在国企改革“两个确保”过程中,特别是在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冲击、通过“降、缓、补”等措施援企稳岗过程中发挥了重大作用,做出了历史性贡献,功不可没
但与此同时,由于我国的经济社会环境与十多年前《失业保险条例》颁布时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而正在实施的失业保险制度在覆盖范围、待遇水平、费率调节、基金使用,特别是发挥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等方面,也显现出越来越大的局限性,影响了失业保险功能作用的全面发挥
在新的经济社会背景下,需要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借鉴国际经验,扩面与改革并行,以此来构建积极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赋予和充分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保障生活、稳定就业、预防失业的功能,为促就业、保民生做出新的贡献
积极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能够大面积覆盖工薪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是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作用的前提和基本条件
种种数据显示,我国失业保险参保人数(尤其是农民工)较低,失业保险的覆盖面偏低,低于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规定的50%,这意味着我国城镇仍有很大比例的从业人员在遇到失业风险时得不到失业保险的保护和帮助
鉴于此,当前需要加大扩大失业保险覆盖面的力度,扩面的重点:1
尽快将农民工纳入失业保险范围
农民工是产业工人的主体
尽管目前的制度规定已经将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了覆盖范围,但实际参保的人数相对较少
因此,应加大落实工作力度,尽快将尚未参保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纳入失业保险覆盖范围
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覆盖范围
目前,大多数乡镇第1页共4页企业已经发展成为我国第二、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从业人员同样是我国产业工人的一部分
因此,应突破二元经济结构束缚,统筹城乡失业保险管理,把乡镇企业从业人员纳入失业保险的覆盖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