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大监督与司法为民坚持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举措,它是新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基本要求
司法为民是一个崭新的先进的司法理念,它是执政为民思想的重要表现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特征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人民法院从自身工作的实际出发,提出司法为民的要求,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人民法院的每一个工作人员必须从思想上深刻认识司法为民是人民法院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刻理解人民法院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对人民负责、为人民掌权、为人民服务,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根本宗旨
人民群众评价和检验法院工作,根本标准就是司法为民
司法为民的提出是法律本性的回归
法律代表的是广大人民的利益,法院公正执法,本身就意味着会给全社会和人民群众带来一种利益
这种利益就是由司法公正所带来的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的安居乐业
另一方面,司法体现的是一种人文的关怀,使每一个当事人,走进法院的时候,有一种非常信任、非常安全的感觉,让每个当事人感觉到我们的法院是真正为人民的
所以,提出司法为民,是司法理念的进步,是司法文明更深层次的体现
“公正与效率”与司法为民两者之间又是相辅相成的,“公正与效率”是人民法院的—个世纪主题
司法机关掌管国家的司法大权,公正是它的生命
效率对于公正是一个必要的补充,我们通常会说没有效率也就没有公正可言,或者说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
公正与效率要实现的根本目标就是司法为民,就是要求我们通过公正的审判,通过有效率的审判来维护整个社会的法律秩序、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使老百姓能够安居乐业
党的十六大提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能否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关键在于国家法制是否完备、统一,司法裁判是否公正、高效,人民的利益在司法活动中是否能够得到有效保障
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要做到公正、高效,以实现和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