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示范章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行为,保障合作社及其社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社实际,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社名称:***股份经济合作社。第三条本社住所:区**街道***村第四条本社原有xxx等xxx个社员,具体政策和收益分配权份额(旧称“股权”)详见本章程所附《股权清册》。现有xxx等xxx个社员,名单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册》。第五条本社经市区农业农村局登记注册。经营期限为长期。第六条本社按照合作制原则实行民主管理,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本社以维护集体成员权益、实现共同富裕为宗旨,坚持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共享收益的原则。第七条本社的基本职能:资源开发与利用、资产经营与管理、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分配等。第八条本社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第九条本章程对合作社及其社员、社员代表大会、社管会、社监会具有约束力。第十条本章程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于_年_月_日由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全体社员(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报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第二章经营范围及注册资本第十一条本社的经营范围:合作社自有资产的管理、经营、实业投资、租赁服务、物业管理、保洁服务;其他以合作社登记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第十二条本社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第三章社员身份确认第十三条本社社员身份确认基准日为年月日。(建议在2022年月日)本社遵循“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群众认可”的原则,统筹考虑户籍关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等因素,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共确认社员人。(社员名单见本章程所附社员名单)基准日以后,社员身份的取得和丧失,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第十四条社员分为持股社员和非持股社员。第十五条本社共有持股社员xxx等人。具体政策和收益分配权份额详见本社《股权清册》。第十六条户籍在本社所在地且长期在本社所在地生产生活,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义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遵守本社章程的农村居民,为本社社员:(一)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社社员的;(二)与本社社员有合法婚姻关系落户的;(三)因社员依法收养落户的;(四)政策性移民落户的;(五)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六)如存在其他需要认定为社员的情形,可以经本人书面申请,由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十七条因下列原因之一户籍关系迁出本村或者被注销的,应当保留社员资格:(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初级士官;(二)全日制大、中专学校的在校学生;(三)被判处徒刑的服刑人员;(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章程和国家、省有关规定的其他人员。(五)第十八条除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以外的人员,履行合作社章程规定义务,经本社社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的,可以成为本社社员或者保留本社社员资格。第十九条合作社应当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条下列人员丧失社员身份:(一)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的;(二)已取得与本社没有隶属关系的其他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成员身份的;(三)自愿书面申请放弃社员身份的;(四)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五)第四章社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一条社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十八周岁以上并享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且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社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享有对本社集体资产承包经营的权利;(三)享有本社章程和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的生产生活服务、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补偿费分配、宅基地使用和各项福利的权利;持股社员还享有按照收益分配权份额取得分红的权利;(四)享有民主监督管理的权利;(五)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六)第二十二条社员应当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本社章程;(二)执行本社各项决议;(三)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