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构建朱晓东提起药品召回制度,现在人们已并不陌生
2002年的ppa事件至今还让人记忆犹新;2003年又发生了龙胆泻肝丸造成尿毒症的事件;2004年,在XX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倡导下,该市20家药品生产企业联名向社会倡议并公开承诺对问题药品实施召回;2005年,XX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宣布自2006年起北京将逐步在一些大型药品生产企业中试推行药品召回制度
这些新闻使人们逐步熟悉了药品召回制度
其实,药品召回制度是国际上盛行的、非常成熟的药品市场管理制度
美国、日本、英国等很多发达国家都制定了完备的召回标准,在药品召回的程序、监督和赔偿等方面的规定都非常明确
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建立药品召回制度
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安监司颜敏透露,自2001年11月到目前为止,我国已通报了30多种药品的不良反应信息
但是,由于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制约,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现状同发达国家相比还有较大差距,对药品的召回也属空白[1]
因此,本文以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为逻辑起点,在分析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不利因素和有利条件的基础上,提出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具体方案
一、构建我国药品召回制度的必要性召回制度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制度,很多国家都将其写入了法律
在我国,2004年3月15日由国家质量监督总局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来首次制订的全国性的产品召回制度,一时间成为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
与此同时,随着近年我国对药品安全性的不断重视,有关医药产品应实施“召回制”的话题也逐渐浮出了水面
然而,我国至今尚没有在法律上确立药品召回制度
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构建药品召回制度,其必要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构建药品召回制度,是保证消费者权益的必要措施
消费者个体在与企业的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而药品作为防病第1页共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