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内容提要】从重处罚必须具有从重处罚的情节
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犯罪情节与非犯罪情节
交非犯罪情节作为从重处罚的根据是法律明文规定的
非犯罪情节中,只有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不存在酌定从重处罚情节
对“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刑事政策,应有一个法治时代的新认识;“抗拒从严”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抗拒从重
《刑法》对首要分子、主犯的处罚仍然体现了“从重处罚”的精神,但与1979年《刑法》相比较,表现为一种“隐性从重”
一、从重处罚的涵义所谓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刑罚范围内,对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比较有该种处罚情节的犯罪人,适用较重的刑种或较长的刑期
据此,从重处罚应具有以下四层涵义:(一)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刑范围内从事
如果超出了法定刑范围,则是“加重”,而不是“从重”
所谓法定刑范围,并非一律指刑法规定的某一犯罪的整个量刑幅度,要视刑法对该犯罪规定了几个罪刑单位而定(注:“罪刑单位”一词,语出陈兴良著:《刑法疏义》,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年3月版,第161页
最高人民法院1997年12月23日通过的《关于适用刑法第12条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中将此称为“法定刑幅度”
两者内容一致,即一个犯罪构成,法律配置一个相应的量刑幅度
对有的犯罪,《刑法》只规定了一个罪刑单位,如《刑法》第293条规定的寻衅滋事罪,其量刑幅度只有一个,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在这种情况下,所谓从重处罚,就是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
而对不少犯罪,刑法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罪刑单位
在这种情况下,首先必须确定犯罪行为所应适用的罪刑单位,然后对必须从重处罚的犯罪行为,在这一罪刑单位的幅度之内考虑从重
因为第一个罪刑单位,具有各不相同的具体犯罪构成条件
在犯罪构成的基本要件一致的前提下,高一档的罪刑单位,在犯罪构成条件上要比低一档的犯罪构成条件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