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法的信赖保护原则论信赖保护原则【摘要】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人们法治观念的不断增强,人们对社会诚信(包括政府诚信)的呼唤已经成为社会舆论和社会思潮的最强音
诚信原则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然原则,也是改革传统国家行政模式的必然要求
法治国家的建设包含行政法治建设,这就决定了在法治建设中必须建立诚信政府、责任政府和依法行政的政府
因此,在行政法上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就成为了一种需要和必然
确立行政信赖保护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信赖利益,有助于维护社会安定,推进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关键词】信赖保护原则实质法治利益权衡当前中国不仅社会信用普遍存在问题,政府失信问题也非常突出
朝令夕改的行政方式不仅影响了政府自身的形象,对整个社会的负面影响也极大
现代民主宪政国家,政府与人民之间应当存在相互信赖,公民必须信任行政机关作出的决定,以此安排自己的生活,否则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可预测性便会遭到破坏
确立信赖保护原则在我国行政法上的地位,完善该原则得以有效运用的相关法律制度,对于维护政府诚信,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信赖保护原则的内涵按《布莱克法律词典》的解释,所谓信赖是指对一方当事人的信赖(dependence)或信任(trust),尤其是在依赖或信任的基础上付诸了行为
【1】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是指在现代法治国家或法治国家的建设中,为了平衡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实现实质法治,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不变性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应当得到保护时,行政机关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或者如果撤销必须采取合理措施补偿行政相对人的信赖损失
信赖保护原则第1页共11页的内涵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信赖保护原则的依据蕴涵于现代法治国家的精神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