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审判中行政协调的界限论文提要
行政协调是一项我国本土自生型的法律制度,其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工具价值适应了当下中国社会需要,然而行政协调从本质上讲,并非严格意义上依照法律行使审判权,且在实践运行中存在诸多弊端
明确行政协调的界限,区分不适合行政协调的案件类型,对于在实践中充分发挥行政协调的优势,克服其弊端,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
本文将从实证和历史的角度展开分析,阐释行政协调孕育的中国语境,解读中国背景下行政协调的运行模式以及从方法论角度导出规制行政协调的具体规则,最后通过与西方adr机制的横向比较,寻求行政协调机制在我国行政审判领域中的合理制度定位
(全文计9300字)关键词:行政协调行政判决博弈界限引言:纵观近二十年来中国行政诉讼发展历程,毫无疑义,行政诉讼协调作为一项本土自生型法律制度已经成长起来,但同时其也饱受争议
我国行政诉讼领域经历了从一开始全面抵制行政协调,到对这项新兴制度默许,再到后来各地法院大力提倡并将行政协调率定格为衡量行政审判质效重要指标的一个过程
但实际情况是,在过度强调行政协调的背景下,无论理论界还是实务界对行政协调的研究都不够系统和深入,行政协调的运行弊端也日益显现,行政协调与行政判决究竟孰优孰劣,亦需做一番重新审视:一、行政协调产生的中国语境(一)行政协调的发展与沿革公民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不法行为侵害,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寻求说法,法院通常会采取判决或者协调方式结案
可在1985年11月6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经济行政案件不应进行调解的通知》中规定:"人民法院应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查和确认主管行政机关依职权所作的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其他行政处理决定是否合法、正确,不应进行调解,而应在查明情况的基础上作出公正的判决"
此后虽最高院对行政协调态度是全面抵制,但行政协调在实践中第1页共13页展现出巨大的工具价值,得到了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