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诉讼收费制度郭昌明摘要:现行的行政诉讼收费收费制度基本上是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翻版,行、民不分
在谈到设立行政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时,多都借鉴设立民事诉讼收费制度的理由
这些理由在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在实践中也未能改变大量行政诉讼成本由国家承担的事实
因而行政诉讼收费制度必须改革:1、建立行政诉讼成本国家承担制度;2、建立国家诉讼成本追偿制度;3、建立滥用诉权惩罚制度;4、涉外行政诉讼收费实行对等原则
关键词:行政诉讼费用诉讼成本国家承担诉讼成本追偿对等原则一、引言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出台,我国民告官的制度──行政诉讼得以确立
《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条第2款规定“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审理的行政案件,适用本法规定”这是行政诉讼最直接且又最早的法律渊源
与之相对应,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80条、第178条、第190条、第200条之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制度也随之建立
最高人民法院于1982年、1989年先后两次颁布了《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①,使行政诉讼收费制度进一步具体化
行政诉讼收费是指当事人进行行政诉讼活动,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付一定数额的费用
行政诉讼通行的说法是指行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②在行政法律关系领域发生纠纷后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定程序审查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并判断相对人的主张是否妥当,作出裁判的一种活动
显然行政诉讼的时间区域为: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时起至行政裁判作出时止
行政诉讼收费即当事人在该时间区段应向人民法院所交纳的诉讼费用
根据1989年《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一章规定行政诉讼收费分为三类:1、行政诉讼案件受理费和其它诉讼费用;2、行政诉讼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用;3、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费和其它执行费第1页共9页用
显然前述行政诉讼收费只包含《人民法院诉讼收收费办法》中的第一类,而不包括后两类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