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的正当性【摘要】鉴定的实体真实是基础,鉴定的程序规范是保障
有瑕疵的鉴定主体作出的鉴定结论必然会弱化其证明力
故法医学鉴定机构及鉴定人主体的定位,既关系到鉴定结论的公正程度,又关系到诉讼效率,以避免刚从“自审自鉴”中走出来,叉进入与回避制度、中立原则相背离的“自医自鉴”中去
为确保法医学鉴定的客观、公正、公平,应逐步建立以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为主体,以医学院校、医学科研部门设立的鉴定机构为辅助的模式
从体制层面去克服目前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学司法鉴定机构的种种弊端,从而使法医学鉴定结论更具有权威性、严肃性,更好地服务于我国的司法诉讼活动
【关键词】法医学鉴定;医学鉴定;医疗法人;正当性【中图分类号】d918
9【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9297(20XX)03—0225—05随着普法的日益深入,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对鉴定中立性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对司法鉴定体制作出了重大改革,规定了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取销了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鉴定机构,避免了“自审自鉴”
由于法医学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结合的边缘学科,合格的法医学鉴定人才不仅要有深厚的法医学知识,还要有相当水平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鉴定实践经验,人才的培养周期较长,开展工作还要各种仪器、设备的投入
就在这真正的法医学鉴定人才短缺,设立法医鉴定机构硬件条件一时难以满足的情况下,很多医院,不顾在其从业的临床医师本身不具备法医学知识的实第1页共13页际,也纷纷成立各种形式的司法鉴定所,开展法医学鉴定业务,以此来开创第二职业
但医疗法人设立法医司法鉴定机构,其主业是治病救人,并没把司法鉴定真正列上议事日程,且其从业的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