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银监会的有效监管摘要
我国业监管水平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要求存在明显差距
银监会的成立,为我国进一步加强和改善银行业的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
《巴塞尔协议》是国际上公认的国际银行监管的权威性文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被称为国际银行业界的“神圣公约”
2001年确定的《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对各国监管当局的监管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体现了监念的发展趋势
我们应当借着银监会成立的契机,吸收《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监管理念,进一步提高我国银行业的监管水平,以适应发展的要求和加入wto的挑战
一、从《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第二支柱看当前监管理念的发展趋势2001年《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框架,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作为新资本协议中的第二支柱,同最低资本规定和纪律共同构成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监管当局参与的程度和重要性较之1988年的资本协议有了显著的提高
当然,即使在新资本协议的框架下,监管思路依然存在较大的调整可能
例如,新资本协议框架允许不同地区的监管机构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采用不同方法计算资本要求,或者对新协议下的各项选择按不同标准、方法行使国家酌情权
从总的发展趋势看,巴塞尔资本协议的演变本身也体现出国际监管中的一个理念上的变化
从监管机构对于风险管理运作和机制的介入程度看,新资本协议显然对监管机构提出了更为严格的、也更为积极主动的要求,促使监管当局积极参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体系的建立、完善和评估等过程
同时注重运用市场化的手段和方式,在监管方法中考虑到适当提供对于金融机构改善风险管理的激励机制,给予金融机构更大的选择空间
二、我国中央银行原有监管模式的缺陷在中央银行原有监管模式下,我国银行监管工作存在着监管力量不足、监管人员整体素质不高、组织结构不适应,以及重审批、轻监管,重事后查处、轻过程控制等问题
与《巴塞第1页共6页尔新资本协议》相比,我国在对银行业监管方面存在明显的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