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社会矛盾表现形式多样化导致矛盾成因的复杂化,从司法角度分析主要有以下原因:一是立法滞后
社会发展迅速,立法总是滞后,无法可依,有的法律理论性强,实际操作性差,都会导致发生矛盾
二是部分执法人员自身德能素质低
他们工作上是“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思进取,甚至个别执法人员把“有权不使过期作废”挂在口头,将“处理纠纷是肥肉,相互勾结为分羹,吃拿卡要寻常事,弄点钱花不枉活”等思想充斥整个大脑
三是队伍管理不严,责任追究不实
司法机关不能公正处理案件造成群众不满,出现问题后,司法机关在处理上“失之于宽、失之于松、失之于软”,责任制度形同虚设,再加上领导不愿意暴露自己的缺点,甚至担心影响“荣誉”,敷衍了事,即使有错也是“查而不处,处而偏轻”,以至产生矛盾
四是法律意识增强,维权途径不当
现行法律的宣传,使公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有所增强,但对法律政策认识不清,缺乏依法行事意识,一旦自身要求得不到满足,就怨气满腹,仇恨情绪滋生,于是“凡事都上访,上访就有好处”,不断越级上访和重复上访,甚至缠访闹访
五是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
执法不公源于监督机制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有了规矩落不到实处,流于形式,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不能相互配合、有效实施,出现监督弱化、软化,也会导致矛盾的滋生
社会矛盾是一个共性问题,它们连带性强、范围广,相互影响、相互叠加,如果处理不当,矛盾加剧,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中国有很多具有中国特色的矛盾,因此在处理上有着他国没有的难度,正因如此,化解社会矛盾才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
要想完成这一重任,正如中央政法委书记罗干所指出的那样,“不是一种手段、一个部门所能做到的,必须分流处理,建立和完善多方面、多层次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①
下面是笔者从一个司法工作者的角度分析化解社会矛盾的途径和方法
一、积极立法弥补空白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