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券犯罪之信用交易文章标题:论证券犯罪之信用交易证券犯罪总是伴随着证券市场发展而不断发展变化的
加入wto以后,随着全球证券市场国际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国内法律环境已经处于一种与国际法律环境互动的状态之中,证券市场交往得更为频繁、复杂,在为国内证券市场创新及发展带来新机遇的同时,一些国际证券市场早已认定的证券犯罪,诸如短线交易、欺诈客户、信用交易等犯罪,将会不可避免地出现在国内证券市场中,但由于我国《刑法》并没有具体规定,对这些新型证券犯罪难咎其责
因此,我认为我国有必要根据证券市场发展新的形势调整国内证券内法,拓展出遏止新型证券犯罪、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空间
在这里,我想谈谈自己在办理证券市场信用交易案件中所得到的一些认识和感悟,并与大家共同探讨
信用交易最常见的行为就是证券公司为了赚取手续费、收取非法融资利息,对“大户”、“特大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诸如垫付其所需资金,允许少数“特大户”在一定金额内进行透支交易,严重影响我国证券市场交易秩序
我曾参与办理了一起关于证券市场信用交易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案件
案情并不复杂,我认为本案是一起典型的证券市场信用交易犯罪行为
**证券公司下属某营业部总经理刘某在明知证券法和总公司均明令禁止信用交易的情况下,为赚取手续费,以营业部名义向外融资融券,为营业部某“特大户”提供信用交易,由于对“特大户”的股票交易监管不力,使营业部造成重大亏损,为挽回经济损失,刘某又继续为其融资甚至直接让其透支炒股,最后造成光大证券经济损失4000余万元
经过我们的侦查,从证据上基本固定了上述事实,并向XX县区检察院报捕
但经检察院审查,认为刘某的行为只是行业违规,不构成犯罪,不予批准逮捕
然而,信用交易是否应该追究刑事责任呢
一方面,信用交易一定程度上有助于证券交易运行,增加证券市场的供需,活跃证券交易市场
证券信用交易之所以在第1页共5页证券市场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