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向摘要
近些年的突发事件,再次使知情权和政府信息公开问题成为一个议论热点
有些学者指出,虽然在我国宪法中,己经蕴含着保障公民知情权的精神,但是政府信息公开尚无统一立法,虽在不少信息的公开上有一些法律规定,但是内容分散,要么过于原则与抽象,要么还是固守过去的理念,要么头痛医头脚痛医脚,要么效力等级较低各自为政等等,存在着种种问题
关键词:信息公开;范围;主体;程序根据名称的不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基本可分三类,一种直接以“政府信息公开”,一为“政务信息公开”,还有一种为“政务公开”
早期多称“政务公开”,2004年以后则多以“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务信息公开”冠名,其中又以“政府信息公开”为多
由“政务公开”至“政务信息公开”再到“政府信息公开”,公开的内容可以说是不断扩大的,由单纯的政务信息到政府职权范围内所掌握的信息,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信息公开制度的逐步发展
1信息公开的范围——从单一信息公开到全面信息公开能否使知情权得以真正实现,信息公开的范围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何合理地确定公开与不公开的范围,这是建立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一大难题
现代立法对该范围的界定,通常做法是:通过概括性规定加肯定性列举来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而通过否定性列举来排除免于公开的信息
以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奉行的是“普遍不公开,特殊的才公开”的原则,即有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信息才可公开,没有规定公开的则不能公开
而近些年地方政府规定中,如广州、杭州、河北、湖北等省市的规章均明确规定了“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体现了由“法无准许即禁止”到“法无禁止即公开”的转变,从单项的信息公开到整体的信息公开的转变
同时,多数地方性规定还有这样一个亮点,即更多的是在强调公共利益应当成为公开的理由,而非禁止的理由
如上海、第1页共3页昆明、杭州、河北、宁波都几乎完全一致地规定,如果“公开该政府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