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林素琼、张道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
27【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艺李衡李亚【审理法官】袁艺李衡李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林素琼;张道刚;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包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林素琼张道刚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包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林素琼张道刚【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包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冯晓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冯晓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2/15【代理律师】李红燕冯晓强【代理律所】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包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林素琼;张道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