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5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林素琼、张道刚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其他行政行为【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7【案件字号】(2020)川01行终1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袁艺李衡李亚【审理法官】袁艺李衡李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林素琼;张道刚;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包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林素琼张道刚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包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当事人-个人】林素琼张道刚【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包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代理律师/律所】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冯晓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李红燕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冯晓强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2/15【代理律师】李红燕冯晓强【代理律所】四川海德律师事务所四川督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政府柳江街道办事处;成都市锦江区柳江街道包江桥社区居民委员会【被告】林素琼;张道刚【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权责关键词】其他行政行为合法违法第三人当事人的陈述举证责任合法性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第三款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违反前款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四川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街道办事处履行本实施办法所规定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故柳江街道办具有对其辖区内的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进行监督的法定职权,并应对前述决定内容进行实质性的审查。本案中,林素琼、张道刚主张撤销柳江街办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的《关于林素琼、张道刚申请柳江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意见》,其理由是认3/15为包江桥村村民代表大会在2007年11月29日作出的决议,侵犯了张道刚作为承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财产权利。从原审查明的事实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来看,柳江街办主要通过走访调查、询问组长及村民、查阅档案记录等方式对林素琼、张道刚的申请进行了审查,进而作出《关于林素琼、张道刚申请柳江街道办事处履行法定职责的处理意见》,决定不予责令改正,其理由主要是包江桥村村民代表大会对集体资产使用、分配事宜进行议决并公告符合相关规定,但对张道刚是否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决议是否有侵犯张道刚财产权利的内容没有进行实质审查,其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故柳江街办对其作出案涉处理意见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本案中,判断案涉决议是否有侵犯张道刚财产权利的内容,首先应当明确张道刚是否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对此问题,一方面,柳江街办在本案中未提交张道刚已经属于城镇户口的证据,提交的其他证据亦不能有效证明张道刚已经享受城镇居民退休待遇;另一方面,柳江街办仅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及调查询问记录主张无证据证明张道刚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然而与行政诉讼不同,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为“谁主张,谁举证",柳江街办依据的民事判决系由于张道刚未能举证证明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