萝岗区固定资产处理办法广州开发区、萝岗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区属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处置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
经区编制办核定的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不适用本办法;划归区国资部门监督管理的经营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有偿转让、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淘汰)、报损(含货币性资产损失、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等
(一)无偿调拨指国有资产在不变更所有权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二)有偿转让指国有资产以出售方式出让所有权(产权、股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行为
(三)对外捐赠指国有资产以捐献、赠送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四)置换指国有资产在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以及区属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或个人之间的资产进行等价交换的行为
(五)报废(淘汰)指根据有关规定或经技术鉴定,对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六)报损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货币性资产损第1页共8页失、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按有关规定进行产权核销的行为
第四条资产处置范围:(一)已停用一年以上,且不能证明确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以及其他闲置资产
(二)已超过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