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孤儿保障工作实施意见为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号)和达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号),经县政府同意,现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落实孤儿保障政策,健全孤儿保障体系(一)拓展孤儿安置渠道
孤儿是指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条件认定
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有利于孤儿身心健康成长的原则,采取多种方式,拓展孤儿安置渠道,妥善安置孤儿
孤儿的监护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法规确定
孤儿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要依法承担抚养义务、履行监护职责;鼓励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担任孤儿监护人;没有前述监护人的,孤儿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孤儿合法权益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没有亲属和其他监护人抚养的孤儿,经依法公告后由民政部门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儿童福利机构履行孤儿监护人职责
有条件的儿童福利院可在社区购买、租赁房屋,或在机构内部建造单元式居所,为孤儿提供家庭式养育
公安部门应及时为孤儿办理儿童福利机构集体户口
由孤儿父母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孤儿住所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的,可由监护人对有抚养意愿和抚养能力的家庭进行评估,选择抚育条件较好的家庭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并给予养育费用补贴,当地政府可酌情给予劳务补贴
鼓励收养孤儿
收养孤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规定办理
对中国公民依法收养的孤儿,需要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或者迁移手续的,户口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第1页共6页办理,并在登记与户主关系时注明子女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