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24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
16•【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施行日期】2024
1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东深供水工程管理办法(2014年1月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5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23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20年5月1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第二次修订根据2022年12月4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8号第三次修订根据2024年1月16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东江——深圳供水工程(以下简称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工程正常运行,保障供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东深供水工程的保护、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东深供水工程,是指自东莞市桥头镇太园泵站至深圳市三叉河对港交水点沿线的专用水工建筑物、机电、通讯设备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配套设施等,主要包括:(一)供水水库、河道、渠道、明槽、渡槽、隧洞、箱涵、埋管、倒虹吸、水闸、溢流堰、泵站、电站、生物处理工程、取水口、分水口、分水管道、计量间等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设备
(二)工程使用或者管理的土地、水域及林木
(三)工程专用的电力和通讯等设施、设备
(四)工程专用的水文监测设施和水质保护设施
(五)工程配套的生产、生活、办公、交通及安全围护等设施、设备
第四条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深圳市、东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东深供水工程的水行政管理工作
省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东深供水工程和东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东深供水工程沿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