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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会对职场“霸王条款”说不学会对职场“霸王条款”说不霸王条款,就是日常消费活动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的制订方排除自己的义务,增加对方的义务,都被认为是霸王条款
尤其是在劳动合同中,由于劳动合同不像经济类合同那样,有全市统一的示范文本,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大部分情况下双方的主动权不对称,公司让签,劳动者才签,很少见劳动者自己拟定合同让公司签的
对于这种在劳动合同中出现的“霸王条款”,劳动保障部门要施以“重拳”加以制止
[案例]在一次大型人才招聘会上,女青年小言向沪上某知名外贸公司表达了求职的意向
但是令小言没有想到的是,有关公司负责人竟然向应聘者提出”5年内不得怀孕”的要求,并言明如果应聘者不同意,公司将不予考虑录用
因为求职心切,小言只好违心承诺
为了防止口说无凭,公司还在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以上条款加了进去
[分析]这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
《劳动法》早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无权以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违反法律规定的协议条款,即使是当事人“自愿“订立的,也不具有法律效力
在日常生活中,类似“不孕协议”之类的霸王条款,花样百出、屡见不鲜
合同中约定收取定金、押金等一般来说,经济类合同的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但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
另外,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一律不准向应聘人员收取中介费、报名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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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自理”条款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受雇人员伤亡厂方概不负责”,签订所谓的“生死合同”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受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