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7年第1号颁布日期:20070214实施日期:20070301颁布单位:交通部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安全生产条件第三章安全责任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附则2007年1月25日经第2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交通部二00七年二月十四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人身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的安全生产行为及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水运工程,是指列入国家和地方基本建设计划的公路、水运基础设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等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作的单位
第四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五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行统一监管、分级负责
交通部负责全国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但长江干流航道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交通部设在长江干流的航务管理机构负责
交通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其设置的安全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工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委托的事项除外
依照本条规定承担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或者机构,统称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六条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法定权限制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和技术标准;(二)依法对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实施监督管理,组织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