茂名违法建设查处办法XX市违法建设查处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我市城乡规划管理,维护城乡建设秩序,及时有效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改善人居发展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XX市全市域范围
第三条【违法建设定义】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依法取得土地使用证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许可证件但未取得的,或者未按照行政许可规定事项建设,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建设行为
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违反国土管理、城乡规划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设的继续状态
第四条【基本工作原则】对违法建设的监督管理实行各区(县级市、经济功能区)为主,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突出重点,控制源头,快速处置,协作配合,实施综合治理和长效管理
1第五条【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查处工作责任制、行政问责制和年度考核制,将违法建设查处工作作为各级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年度目标考核、绩效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各地建立长效机制)第六条【有关执法部门的宣传、教育义务】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和有关执法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查第1页共9页处违法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遵守城乡规划的意识
【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国土、住建、规划、城管、交通、水务、林业、卫计、文广新、消防、工商、房产等部门应当建立违法建设查处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过基础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提供规划、用地、施工、卫生、消防、文化经营、工商登记、房屋租赁等信息
第七条【工作经费保障】各级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保障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经费